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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废除价格调节基金
来源:人民网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作者:

      陈洪德是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去年在买车时他发现自己被收取了776元的价格调节基金,这引起了他对这一收费项目的关注;他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调研发现,这是一项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比例五花八门且严重违法的收费项目。为此他日前致信国务院,建议国务院启动价格调节基金的审查程序,促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买车被征776元价调基金


  2011年9月28日,陈洪德在海口购买了一辆22.69万元的轿车,在查看账单时他发现被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征收了776元的价格调节基金。“刚开始我颇为怀疑这个收费项目是不是政府乱收费。”陈洪德说,之后他经过对价格调节基金半年多时间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现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是海口个案,而是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存在,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比例更是五花八门。

  陈洪德认为,国务院最初要求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目的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但有地方借机曲解《价格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随意制订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该做法不仅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直接推高了物价,背离了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宗旨。

 

价调基金违法征收廿余年


  据介绍,1988年,随着改革开发,物价由计划制定开始转为由市场自发形成,国务院为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遂要求大中城市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地方政府为贯彻该文的精神,不同程度建立了副食品价格基金。

  其后,国发〔1993〕60号文、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强调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以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但是地方政府在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并实际运作的过程中违背了宪法和中央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宗旨。不管是《宪法》第十三条、《立法法》第八条,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都需要通过法律制定,规章无权制定。而且国务院相关文件及《价格法》也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但是地方政府还是曲解法律越权制定办法进行征收。其结果是全国各地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比例五花八门,有些地方对所有经营者按经营收入一定比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些地方对外来务工人员、外来企事业单位按人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些地方甚至直接从所征基金中提取10%作为管理经费。地方政府对一些基础物资比如煤矿、石油、燃气、用水的征收,直接推高物价,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上书总理建议废除价调基金


  2010年8月27日,在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特别强调:各级政府和所有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作为一线法律工作者,我深感总理的讲话切中了依法治国的要害,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部门,一旦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其影响十分深远。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若非自我发现并纠正,很难由其他个人或组织的监督而得以纠正,价格调节基金违法征收二十多年没有得以有效纠正就是很好的例子。”陈洪德说,其实对于行政机关最有效的监督应当是司法监督,但是现今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反而成了行政违法合法化的有力保障,这正是他舍弃行政诉讼而向总理上书的原因所在。司法监督的无力或缺位,无疑又纵容了行政机关的违法。